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经营模式: | 商业服务 |
所在地区: | 北京 大兴区 |
联系卖家: | 吕经理 先生 |
手机号码: | 18610060078 |
公司官网: | bjgtzr.tz1288.com |
公司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8号楼4层427 |
价格: | ¥1200.00元 / 件 | 起订量: | >1 | 库存: | 999 |
商标异议答辩书
1、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不应只是简单罗列法律条款。申请人以《商标法》第四条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以第十九条第四款作为异议理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附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商标代理机构的证据材料。 2、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部分)。
注意:对于证明申请人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证据材料,是申请人在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时就应当同时提交的必备文件,异议申请形式审查阶段仅需要证明在先权利或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
商标 撤三证据 收集
关于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收集:
(1)商品外包装、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招牌、工作人员服饰、办公文具等;
(2)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收据、汇款单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文件资料;
(3)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驳回复审期限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院起诉。